央行: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无额度限制

2016-04-15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人民银行今天发布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业务流程及常见问题解答。人民银行表示,对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备案制管理,境外央行类机构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外汇市场无额度限制,所兑换人民币资金须落地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之后可用于境内或汇出境外,无需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人民银行表示,境外央行类机构可通过三种途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央行代理、通过具有国际结算资格和结算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和直接投资。境外央行类机构若选择了央行代理途径,仍可在商业银行代理和直接投资两种途径中选择一种进行投资。交易品种包括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资金可以自由汇出。
  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外汇市场方面,人民银行表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通过央行代理、直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以及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央行表示,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从上述三种途径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途径。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期权等;交易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等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的货币;交易方式包括询价方式和撮合(竞价)方式。
  人民银行表示,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原有用于债券交易的资金账户不可以用于通过商业银行代理的外汇交易清算。
  “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债券交易的资金账户是专用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与债券交易相关的资金结算。外汇交易清算涉及相关的清算责任,商业银行若为外汇交易的代理机构,应为境外机构开立相关账户用于清算,以保证权责一致。”人民银行称。
  对于境外央行投资债券市场,在已选央行代理模式下,若增加商业银行代理,托管的债券如何从人民银行代理的托管账户中转入商业银行代理的托管账户中以及未来如何实现债券在不同账户之间的划转,人民银行表示,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可同时选择人民银行代理和商业银行代理,如需将其持有的债券在不同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可采取非交易过户的方式。
  对于“在商业银行代理进入外汇市场模式下,要求备案手续和会员资格申请手续由境外央行类机构自主办理,商业银行不可代办”这一要求,人民银行解释称,此要求是从真实性角度考虑,确保境外央行的申请是出于自身意愿。境外央行类机构的相关材料应由其自身递交,在首次与外汇交易中心建立起直接联系后,后续手续可授权代理机构代办。
  对于境外央行在中介机构开户时所签协议为制式协议可能与境外央行相关规定存在冲突,能否采取协商模式或签订补充条款来满足不同需求这一问题,央行表示,目前中介机构提供的开户协议等文本已征求过所有市场成员的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同意,是国内市场成熟的标准范本。标准制式的协议文本效率较高,对所有市场参与者公平。对于境外央行类机构提出的特殊需求,可与中介机构协商以补充条款等形式予以明确。
  央行同时明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使用ISO20022报文格式,支持中、英文等多种语言,采用Unicode字符集、UTF-8编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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