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出台政策促融资担保业发展

2015-05-20

信息来源:福建日报

  未来,全省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都将至少组建1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将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

  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整合省级担保机构资源,组建省再担保集团,并支持省再担保集团参股符合条件的市、县(区)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同时,推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提升整体实力,逐步建立布局合理、服务完善、监管到位的融资担保体系。

  根据通知,省级财政每年将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以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作为担保对象部分分别给予1%和1.6%的风险补偿。设立省级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连续四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与国家补助资金共同组成规模为5亿元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进行代偿补偿。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每年应安排配套资金,建立并完善可持续的担保风险补偿(代偿)机制。

  同时,通知提出,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作为融资担保机构分类监管、风险补偿的依据,银行可将评级结果作为确定担保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的参考要素。探索建立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规范客户保证金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发挥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

  鼓励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合作,对经营规范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和担保对象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符合产业转型升级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可提高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引导省级再担保机构利用专户管理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1至2家银行作为试点银行,开展银担风险分担合作。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间接、直接融资担保等经营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允许融资担保机构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运用车辆、仓单、林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进行反担保。

  通知还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目标责任制,融资担保机构加强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谢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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